两狗纠缠老太被狗绳绊倒重伤 责任方赔偿17.4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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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绳绊倒重伤 老人获赔17.4万





律师:宠物狗伤人,主人无免责证据就要担责





因被狗追赶,躲闪时不慎摔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送给别人的宠物伤人,原主人还有责任吗?两只宠物狗打架,老人护宠心切上前阻拦,结果被自己的狗绳绊倒摔成重伤,另一只宠物狗的主人却为此付出了17.4万多元的赔偿,原因何在?随着城市里宠物狗的不断增加,与之有关的纠纷和官司也逐年增多。3月29日,记者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梳理了部分发生在合肥的典型案例。





下班途中遭三条狗追赶 女子躲闪时不慎摔伤





2016年5月,刘女士下班回家途中,在经过某电器公司门口时,电器公司饲养的三条狗从大门窜出追赶。刘女士因躲闪不慎摔伤,支出医疗费用1300元。刘女士因受伤请假,还被其工作单位扣发了两个月工资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电器公司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对其饲养的狗进行必要的管理,造成多条狗追逐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次性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8000元。





一审判决后,电器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狗纠缠 老太太被狗绳绊倒重伤 责任方赔偿17.4万多





2016年6月,年近八旬的李老太太在滨湖春天小区内遛狗(小鹿犬,系小型犬,佩戴狗绳)时,遇女子王某遛狗(阿拉斯加犬,系大型犬,未佩戴狗绳)。阿拉斯加犬跑去与小鹿犬纠缠时,因两犬的体形相差太大,李老太太为保护小鹿犬,被小鹿犬佩戴的狗绳缠到腿,致倒地受伤。经医生检查,老人左股骨颈骨折需手术治疗,后住院25天,医疗花费近9万元,伤情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阿拉斯加犬系合肥市区内限制饲养的大型犬,该犬无《犬类准养证》,在事故发生时也未拴狗绳,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老太太饲养的是小型犬,且在遛狗时使用狗绳对该犬进行了约束,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合计174222.59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历时近一年的官司才告一段落。





宠物犬送人未办手续 咬伤他人仍然要担责





2016年4月初,肥西县居民赵某散步时,从后面跑来的一条宠物犬在其腿上咬了一口。赵某医治后经打听找到犬的主人马某要求赔偿,马某承认那条犬曾经是自己家养的,但却以一个月前已将该犬送给了别人为由拒绝赔偿。





庭审中,面对赵某的索赔要求,马某声称自己并不是狗的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声称所送之人的相关资料。最终,经法官调解,赵某和马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马某赔偿赵某注射狂犬疫苗等治疗费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否则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爱犬被咬死深夜上门摆花圈 对方老人受刺激进医院





家住马鞍山路某小区的陈老太太遛狗中途回家添加衣服,把狗放在自家院内,不想,宠物狗却将市民许女士家的狗咬死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令人惊讶的是,事发后,许女士竟于夜里到陈老太太门口烧纸放鞭炮、在她家门上张贴挽联,并在她家楼道门口摆放花圈。陈老太太因此大受刺激,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685.46元。事后,公安机关对许女士给予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法院认为,两家人在同一小区生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原告家人遛狗时疏于对狗的管理,导致狗咬狗的事件发生,事发后,双方未能平心静气地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加剧。被告违反公序良俗,于夜间在原告家门口烧纸祭奠,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鉴于陈老太太的病史,被告的侵权行为系其住院治疗的原因之一。综合考虑原告对于宠物狗的管理义务等诸多因素,酌情认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方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即由许女士赔付原告方4734.93元。





律师说法





宠物狗伤人主人拿不出有效免责证据就要担责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侯鹏律师介绍,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侯鹏介绍,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的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自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判决时常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人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提不出有效免责证据,则认定被告人为赔偿责任主体。”





据介绍,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人挑逗乙人的宠物犬致丙人被咬伤,则应当由甲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