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2万元!临清市城区开展烧烤及餐饮夜市规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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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事关一个城市的宜居水平和广大市民的福祉。露天烧烤和餐饮夜市的无序经营,不仅影响城区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而且油烟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逐渐增多。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减少大气污染,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自2018年3月下旬起在城区内开展烧烤及餐饮夜市规范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临清市城区
二、整治要求
(一)各烧烤、餐饮夜市经营业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做到证照齐全,规范经营。
(二)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餐饮业户使用散煤,禁止产生油烟污染的占道食品加工。炉具必须进店,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油烟排放达到环保标准要求。此外,烧烤经营业户还须安装无烟烧烤炉具。
(三)新华路、温泉路、青年路、文化路的全线,曙光路及永青路的温泉路至华美路段,均属严管区域,除严格遵守(一)、(二)条整治要求外,严禁占道经营烧烤及其他餐饮夜市。
(四)按照“减总量、不扰民”的原则,营业时间应当在晚7点后,严禁噪音扰民、影响群众休息,经营户对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做到及时清理,保持整洁,铺设具有防渗漏功能的防污垫,严禁污染道路和周边环境,严禁倾倒污水、垃圾。
三、违法查处
(一)对在城区内违规露天经营烧烤食品的行为,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摆摊设点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夜间高声喊叫噪声扰民,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公安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 2018年3月31日前,各经营业户必须完成环保炉具和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工作并达到规定要求。
为了广大市民和经营业户的身体健康,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各经营业户要立即按照通告要求完善手续,改造设施,合法合规经营,与广大市民携手共建碧水蓝天、宜居乐业新临清!
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29日
来源:临清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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