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独角兽IPO刚刚定了!对A股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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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重磅!独角兽IPO刚刚定了!对A股有何影响?

全国两会期间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服务“新经济”、“独角兽”的讨论声还未绝于耳,证监会开展创新企业发行A股和CDR试点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就以明显快于各方预期的速度果断落地。

 

30日晚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明确新经济试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涉及的发行条件、审核程序、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也一一确定。

 

同日,证监会对IPO办法和创业板IPO办法作出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增加了针对新经济试点企业在法规适用方面的豁免条款,以解决现行制度层面的障碍。

 

新经济登陆A股市场的理想就这样照进了现实!各位,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境内资本市场服务新经济企业将以试点方式展开,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若干意见》明确了服务国家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稳步有序推进、切实防控风险等四项试点原则。

特别强调的是,中概股回归的试点方式中,在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的同时,还确定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颤抖吧!属于中国的独角兽,A股欢迎新经济的“规则大门”已缓缓打开。

券商中国了解到,后续证监会层面还将出台具体的配套细则和参数指标,包括如何确定估值、如何创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如何设定投资者门槛等。可见,改革并非一蹴而就,是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家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登陆A股,尚需时日。

先来看看CDR究竟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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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时报报道,

截至目前中概股市值超过318亿美元的有11家,除去已在国内上市的中石油、中石化、中国人寿、中国联通以及不算创新企业的中海油之外,

符合条件的仅有6家,分别是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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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方面,多家公司从市值方面看符合条件,但从行业方面看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仅有腾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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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敲黑板划重点,看看新规则打算如何欢迎独角兽们:

1、CDR的试点原则:

服务国家战略;依法合规,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稳步有序推进,探索通过试点解决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切实防控风险,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

2、试点企业:

少数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3、企业门槛: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4、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简称咨询委员会),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5、试点方式,可发股票也可发CDR:

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试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6、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

;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证监会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7、发行条件:

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8、试点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

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

9、尚未盈利的企业只要符合试点标准的,也可以按照规则享受政策红利,证监会修订了两个首发办法,去掉了盈利要求。

10、与CDR试点规则相对应的,后续还会有更加细化的规则和举措,包括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的机制、如何明确估值等内容。

关键政策一:圈定七大行业,确定市值估值硬指标

CDR规则中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范围,先是圈定了七大行业: 

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随后是硬指标: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表示,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符合上述要求的只能是少数企业。这也就意味着“蹭热点”、炒概念的伪创新创业企业不可能混手摸鱼的享受这波政策红利。

关键政策二:委员会甄别“独角兽”

如何判断哪些企业真正符合试点标准?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简称咨询委员会),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按照规则,经过咨询委员会甄别的试点企业,通过评审后进入到发行审核程序,享受相应规则,并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发行股票或试点红筹企业CDR的发行申请。

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关键政策三:试点企业尚未盈利规则明确

此次修订顺带修改了两个首发办法,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了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的发行条件。

这一规定是否符合证券法要求?上述相关人士指出,证券法曾和公司法联动修改,其中将“需具备两年以上盈利”的条件修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所以相应来看,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和现行法律不冲突。

关键政策四:对于市场的过度炒作风险,监管有安排

针对试点企业概念题材多,易受市场追捧,上市后可能存在过度炒作的市场风险,证监会将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内在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二是强化市场监测,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加强对异常波动、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监管,防范市场投机炒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试点企业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发模式、技术产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现的研发失败、业绩波动等特定经营风险。

关键政策五:试点企业发行条件明确

按照规则,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关键政策六:从严监管同样适用

在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违法违规的处理方面,试点企业也需纳入到从严监管范畴。

信息披露方面,规则要求,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试点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

对A股将有何影响?

对此,巨丰投顾认为,鉴于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及相关规定,注册地在海外的公司并不能直接在A股上市。而若采取CDR的方式,则相对方便很多,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通过CDR的方式让互联网巨头回归A股,使A股投资者也享受到互联网经济的红利,同时也能促进A股更加健康发展。

CDR推出在短期内会提高市场对成长股的风险偏好,短期利好成长股。而具体来看,首批试点的企业可能会是互联网等科技型企业,对于科技板块实力带来极大补充,提升计算机行业整体影响力,理论上属于利好。而互联网科技股的回归,对于具备高成长以及创新型企业也会是利好刺激(诸如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细分行业)。

除此之外,由于采用CDR的方式,国内具备国际业务的龙头券商将承接相关业务,收入存托,承销等业务费用,带来不费收入,也将间接受益。

财通证券在研报中表示,中概股通过CDR上市对市场流动性有一定负面影响。

从资金冲击层面看:此前,据新闻,第一批入围CDR名单已出炉,共有八家企业,除了BAT之外还有京东、携程、微博、网易和舜宇光学。

初步测算,按照2018年3月16日数据,按照当日实时汇率(港币汇率按照0.807,美元汇率按照6.33)测算,8家第一批入围CDR的试点公司总计市值为接近8.50万亿元人民币,那我们按照发行4%-10%的市值规模的CDR进行假设,那首批CDR试点公司的发行总市值将达到3400-850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

但财通证券同时表示,独角兽回归将加速成长股分化,现有龙头有望分享估值溢价。

其认为,参考360回归A股的案例,BATJ等公司回归A股后会产生估值上的明显溢价。独角兽回归和上市后有望享受到较大的估值溢价,其回归短期会带给存量股票具备一定的压力,但从长期来看独角兽企业的回归对行业的整体估值有提振作用,对现有的成长股龙头有利。重点可以关注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云计算与云服务、新媒体、人工智能等板块。

对于一些炒作概念、没有业绩的上市公司来说,CDR的推行将使得投资者更趋向于价值投资,在投资标的的选择上也更加宽泛,能够在A股市场上投资全球的优秀企业。这无疑对于一些在A股上市的没有业绩支撑、没有良好成长的企业来说是较大的打击。

来源:凤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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