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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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记者杨甜子)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向我省90所高职院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





《通知》具体规定,从2018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职院校按照《通知》要求,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高职院校经过授权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省人社厅副厅长朱从明介绍,我省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比原计划提前了一年。评审权下放后,为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各高职院校应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制定各具特色的评审条件,原则上不低于省定标准的水平要求。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还印发了《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详细规定了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如,申报副教授职称,需要满足学历、资历要求,教育教学工作要求,专业实践要求,教科研业绩要求等多项规定,标准制定颇为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教科研业绩要求”规定中,不再“唯论文”,申请人如果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8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此外,《资格条件》一文对于“师德”也做了专门强调,还列出了职称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的“红线”,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的,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的,或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延迟申报或不予申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