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18年4月申报提醒来喽!
2018年4月份国税各税种(基金)的 申报期限
增值税
申报期限至4月18日。
消费税
申报期限至4月18日。企业所得税
申报期限至4月18日。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
申报期限至4月18日。文化事业建设费
申报期限至4月18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
申报期限至4月18日。温馨提醒
壹
发票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贰
申报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弎
政策类
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02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明确,“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来源:江苏国税12366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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