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互联网资管从此划上句号
来源 | 大队长金融、网贷天眼、中国基金报
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划重点
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须纳入金融监管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
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明确“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纳入取缔类处置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
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引流
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未持牌的机构控制人要承诺不再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对于仍未持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但存量业务已经化解至零、未新增业务的机构,各省整治办应要求机构及其控制人出具不再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及ICP备案变更等,确保工商注册信息及网站内容等不得含有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误导性陈述。
明确未化解存量业务的机构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强调了惩戒措施。即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将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
明确仍有存量资管业务的网贷机构不得备案登记
《通知》并对网贷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特别规定。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开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股东资质也要严加审核。
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经过前期整治,违法违规互联网资管业务得到初步控制,4月份起,整治工作转到验收及总结阶段。通知对验收标准、验收流程及分类处置作了具体说明。
通知尤其强调指出,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出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离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管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通知强调,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管业务牌照或资管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各种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通知要求,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或销售资管产品的,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最迟于2018年6月前压缩至零。
通知指出,从2018年4月至6月底为验收阶段。验收完毕后,对于已补齐资管业务牌照的机构,由各省整治办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于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但存量已压缩至零的机构,机构实控人须出具不再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的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及ICP备案变更等。
对于存量业务未化解至零的机构,纳入取缔类予以处置,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闭网站、下架APP,吊销营业执照等。
通知尤其强调指出,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出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离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管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此外,通知指出,各地应加强对网贷备案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规业务未化解完的互联网资管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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