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应出台禁止师生恋的明文规定

最近,沈阳高岩案引起了公众极大关注,把北大南大推到了风口浪尖上。遗憾的是,北大和南大也只能从“师德”角度去讲这事儿,既不给力,也不解气。所以我把过去在博客上写的一部分文字重新贴上来,借这个机会呼吁:中国高校真的应该出台禁止师生恋的明文规定。



下面是正文:

 

国外大多数正规大学和科研院所都有“限制”甚至“杜绝”教员与学生之间发生感情和关系的明文规定,但类似的规定在我国则是一片空白。我认为中国教育界十分有必要出台明文规定对“师生恋”及相关问题进行限制和管理。我在这篇文章中跟大家讲讲其间的道理,也为这种管理规定的颁布进程做个铺垫。



一、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什么应该对“师生恋”或“师生间的不正当关系”进行干预和限制?

 

可能有朋友会感到不解:师生恋,或者师生间的不正当关系(诸如情人,小三),这是两个人私密的事,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为什么要在大学和科研单位制定管理条例,动用公权力来干涉这样的私事?这样做,是不是太小题大作?是不是太上纲上线?是不是有点管得太宽?

 

对这个问题,我们有两个非常充分的理由作为解释:

 

1、在大学或科研院所中,有一种较为普遍的“潜规则”,我将其称之为“实验室性骚扰”。

 

其具体含义为:在大学或科研院所的教学过程中,教员是强势群体,学生是弱势群体。在打分,考核,毕业等核心问题上,教员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权力,但由于我们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这种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纠错,因而也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教员利用自己的这种权力,以打低分,考核不通过,不让毕业答辩等理由为要挟,胁迫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案例。

 

在这里举个我在现实生活中听说过不止一次的例子:

 

一个女研究生,在其完成几年学业,准备申请毕业答辩的关键时刻,她的导师明确向她表示,要她和他到宾馆开房共度良宵,在满足他的兽欲之后才允许该女学生毕业走人,否则坚决不允许她参加答辩。

 

在学生答辩的问题上做文章,这是实验室潜规则中最常用的手段,也是最经典的案例,毫不夸张的讲,类似这样的案例在中国相当一部分大学和科研院所都曾发生过,据我私下里掌握的信息,即便是北大清华这样的一流名校也不例外。

 

而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被潜规则的当事人中,绝大部分人最终选择接受,并保持沉默,事后就当一切都没发生过,毕业走人,再不回来。只有少数人选择抗争,但抗争的结果往往是当事人退学,而施以潜规则的一方则丝毫不被撼动,以后有新的目标还会继续自己的兽行。

 

你可能会觉得选择默默接受的人实在太傻,但当你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从受害者角度去考虑,你会发现反抗的代价太大。我们国家的现有制度中根本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条例,你的导师如果想潜规则你,你就算公开反抗,往往也不能把他怎么样,反而最后吃亏的还是你自己。

 

上面提到的是男教员潜规则女学生的案例,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少数情况是女教员潜规则男学生,甚至还发生过男教员潜规则男学生,女教员潜规则女学生的案例,这后几个案例看似新奇,但考虑到中国如此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数以百万计的知识分子数,你应该会想到它们再新奇也不会是个例。

 

这种“实验室性骚扰”现象的存在,严重的损害了高等教育的形象,也极大的伤害了年轻人的正当权益,这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坚决不允许的,因而我们有必要动用公权力,通过设置与法律体系相承接的管理条例来使之杜绝。

 

这便是我们要通过相应的条例来限制师生之间关系的第一个理由。

 

2、上面讲到的是“潜规则”,是“性骚扰”,甚至是“诱奸”或“强奸”,这属于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的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却还有另外一种两厢情愿的情况,比如师生恋。

 

教员和学生公开恋爱,这并不是潜规则,也没有哪一方的正当权益会受侵害,但在西方许多大学,教员和学生之间恋爱也是明令禁止的。这又是为什么?

 

因为这里会涉及到一个“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尽管教员和学生公开谈恋爱,两厢情愿的相处,并不会使得他们当中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但是,这种行为却可能侵犯到第三方,即其他学生的正当权益。

 

举例说明:一个实验室有一个教授和三名研究生,而教授和其中一名女研究生恋爱了。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名女研究生会占有更多的教育资源。

 

比如该实验室有出国访问交流的机会,开国际会议作报告的机会,教授都会优先考虑正在跟自己谈恋爱的女研究生,甚至实验室最好的电脑,最好的办公室位置,都会留给这个女研究生。

 

而这对另外两名研究生而言,就意味着不公平,意味着整个教学过程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们知道公平公正是教育的基本原则,这原则中体现的是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理念,然而遗憾的是,师生恋恰恰损害的就是这个原则,因为这样的行为会损害到第三方的正当利益。

 

出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原则的目的,西方一些大学最早制定了限制教员与学生谈恋爱的规定。



二、通过以上分析,我想你应该能够理解教育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教员与学生之间关系进行限制的原因了。下面我把问题细化,针对具体条例和情况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1、我们在上面笼统的提到了限制师生恋,但师生恋也分很多种。比如本院系老师和本院系学生谈恋爱,本院系老师和外院系学生谈恋爱,本校老师和外校学生谈恋爱,本实验室老师和本实验室学生谈恋爱,本实验室老师和其它实验室学生谈恋爱。针对不同情况,要不同对待。

 

(1)本院系老师和本院系学生谈恋爱,本实验室老师和本实验室学生谈恋爱,这是毫无疑问绝对禁止的,理由上面已经讲过,不再重复。

 

(2)本院系老师和外院系学生谈恋爱,本实验室老师和其它实验室学生谈恋爱,这在大多数国外高校中也是禁止的。

 

为什么?因为尽管学生并不是和直接负责自己教学的老师谈恋爱,但由于学生和老师仍属于同一个单位,那么很可能学生直属的老师和跟学生谈恋爱的老师之间会是同事甚至朋友关系,这种同一单位的同事和朋友关系也是一种利益关联,也会导致该学生的导师因为顾及到该学生男朋友是自己的同事而有意偏袒的情况。这也会损害第三方学生的利益,也会有损到教育的公平性。

 

(3)本校教员和外校学生恋爱,这种情况不予限制。

 

由于这种情况并不涉及到不正当竞争,不会伤害到第三方的利益,也不会违背公平的教育原则,因而这种情况下的恋爱是正当的,不应当受到限制。



2、最早西方大学提出的条例是“严禁师生恋”,但后来很多单位发现这种说法有漏洞。什么漏洞?

 

人这种动物是很灵活的。你明令禁止师生恋,好吧,我们不谈恋爱,只上床行不行?

 

这个漏洞就在于它忽略了一种我们称之为“性交易”的现象。

 

师生间的“性交易”是另一种特殊的“潜规则”,它不同于“性骚扰”,因为它是“你情我愿”的,同时,它也不同于“师生恋”,因为性交易是没有“感情”的,也就谈不上“恋爱”。

 

在全国,甚至全世界大学范围内,师生间的性交易也是一种相对普遍的现象,比如,在我国某些大学和科研院所里,就有学生为了入党,为了争取到奖学金,为了争取到保送研究生的资格,而与院系的辅导员或其他有权利的老师发生关系的案例。在实验室里,也有女研究生为了能够顺利毕业而向男导师主动献身的情况。当然,为了不失普遍性,还需要提及男研究生向女导师献身,女研究生向女导师献身,男研究生向男导师献身的情况。

 

考虑到性交易这个漏洞,我们不得不把原本的严禁师生恋的说法更加严格化和完善化,于是也就演变成了今天的“严禁师生恋以及师生间的性关系”。



不过,我必须在此指出,即便是这样的说法,也存在细微的漏洞,这个细微的漏洞在于有一种行为叫“边缘性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性行为,在今天的法律上仍有一定的争议,不过考虑到这种情况的极为特殊性,一般我们还是忽略这样的漏洞,仅以“严禁师生恋以及师生间的性关系”作为最终的表述。



三、前面的几个段落一直讲的都是师生恋,性骚扰,性交易这些行为的“不应该”,讲的都是通过制定相应管理条例杜绝这些行为的必要性,但是光谈不应该,而不去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个人如果触犯了法律,你却不去惩罚他,使得他不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那么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那么对于师生恋以及师生间的性关系,我们应该怎样惩罚?

 

1、借鉴西方绝大多数正规大学的处理方法和经验,“严禁师生恋以及师生间的性关系”要首先写进员工守则,务必保证任何一个大学或科研院所的教员在工作伊始都对这个条例非常清楚,在此基础之上,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学校的教员应该会被开除。

 

(1)必须指出,国外大学是不搞“写检讨”这一套的,因为所谓的写检讨,其实是一个制度上的缺口,是一种制度性腐败的不良产物。

 

一个人倘若犯了错误,触犯了律法,却只需要在一张纸上套用模板般胡说八道几句就能逃脱惩罚,这便是任何一个讲原则的人和制度都不能接受的。

 

既然一开始就已经把条例在员工守则里跟你说清楚了,你再犯就是明知故犯,任何的检讨都无法抵赖。

 

(2)请注意我的用词,我说的是“应该会被开除”,这样说是因为有特例,在国外大学,如果出现了“师生恋”这种情况,那么教员并不一定会在第一时间被开除,学校还有可能提供另外一个选择,那就是学生转学。

 

考虑到教员和学生发生了恋情,一味惩罚有时也会显得缺乏人情味,无法体现21世纪教学管理人性化的理念,大学有时会提供一个缓冲,如果学生愿意转学到其它学校,使得这段恋情不再对第三方的利益造成损失,不再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不再违背教育的公平性,那么教员则不会被开除,这段恋情的正当合理性也会得到承认。

 

而倘若学生不愿意转学,学生和教员之间的恋情又无法抑制,那么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和教育公平的原则出发,教员则会被开除。

 

总之,一旦教师和学生发生了恋情,那么他们两个人一定不可以同时隶属于同一单位。

 

(3)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一个学生和一个老师互相爱慕,又不愿意分开,该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忍着,等学生毕业以后两个人再公开恋爱。而如果中间这段没忍住,恋情被公开,或者发生了性关系,那么一经曝光,就要进入既定的程序,按照上面提到的步骤来处理了。

 

(4)必须讲一个特例:如果一个教员和学生恋爱,是在学生入学之前就开始的,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会被认为是许可的,也就是正当的恋爱。但是,一般来说,这位学生不可能成为这名教员直属的学生,特别在研究生院,这名学生不可能直接跟这位教员读研究生。

 

为什么?因为严格意义上,在学生的录取环节中也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亦即教育的公平性问题,如果一个学生和一个教授是恋人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那么在研究生报考时,这名学生是不允许报考这位教授的。一定要避嫌,否则就会造成研究生招生时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损害到其他考生的正当利益。



2、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我这里提到的惩罚,只是针对教员的,却不针对学生,我只提到了开除教员,却没有提到开除学生。为什么?

 

(1)在实验室性骚扰的情况中,学生是弱势群体,也是受害者,如果我们在设计制度时把对学生的惩罚也加进去,使得学生在检举禽兽老师之后反而有可能被老师反咬一口,反而被学校惩罚,那么学生将受到二次伤害。本来已经被潜规则了,还要被学校开除,这是雪上加霜,二次碾压。

 

本来学生作为弱势的一方,反抗性骚扰就需要很大的勇气,倘若再加上对弱势一方的惩罚措施,受害者就更不敢去反抗了。

 

这样我们保护弱势群体正当利益的初衷就无法达到,我们的制度就设计失败了。

 

(2)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属于主导一方,所以学生胁迫教师,学生潜规则教师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我们同时认为,教师是比学生更成熟,更有控制力,更具思维能力的人,所以即便是学生主动献身,学生主动勾引教师,学生主动诱惑教师,教师也应该更有控制力。

 

或者通俗的说,你不能因为学生诱惑了你,而你没有管住自己,就把责任推给学生。即便是学生主动,你还是要承担所有的后果和责任,因为你是老师。

 

总的来说,只对教员进行惩罚,而不惩罚学生,正是这个制度设计的巧妙之处,因为我们只需要控制住教师这一头,就完全可以既保护学生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又杜绝师生恋和师生性交易这两种情况的发生。



3、现在这种规章制度的大框架已经基本介绍完毕,如果足够细心的话,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条例实施起来非常简单。

 

在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日常学习生活工作过程中,一旦教员对学生有不端行为,学生只需向管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即可进入对教员的调查弹劾阶段。因而,这也对教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以在今天,国外许多大学都有一个有趣的现象:一个男导师在和女学生单独讨论问题时,他办公室的门一定是开着的。为什么?因为办公室的门如果关了,一旦出什么事儿,他就解释不清楚了,搞不好就要丢掉自己的饭碗了。



四、最后做个总结:在这篇文章中,我详细讨论了有关“实验室性骚扰”、“师生恋”、“师生性交易”等发生在大学和科研院所等教育机构中的社会现象,在指出我国的高校和科学院系统在这方面管理制度上处于完全空白状态的同时,介绍国外大学的管理经验,同时给出一个可行的理论框架和建议。

 

过去对这类社会现象,我们只是从道德上去做一个评判,但在今天看来,这种单纯道德上的评判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进程中人保护其自身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了,在律法上对其进行限制,既是一种人的需要,也是一种制度的进步,它既反映中国法制化的进步,也反映中国科研和教学管理制度的进步,这种进步,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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