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新规正式发布,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普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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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近年来银行业务经营出现新特点,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了修订,于今日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在内容上并未进行过多的修改,最大的不同点
在于延长了新监管指标的缓冲期。
一、《流动性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
(1)净稳定资金比例
计算公式=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
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2)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计算公式=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3)流动性匹配率
计算公式=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2. 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
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
3. 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
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二.监管指标差异化针对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和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流动性办法》对其设置了不同的流动性监管要求。
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
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
三.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安排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1.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
2.流动性匹配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3.净稳定资金比例
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4.资产规模新增到2000亿元的银行
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总体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有所波动的情况,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均应适用针对2000亿元以上银行的监管指标,即2020年前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比例,2020年后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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