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能否解除成都房产新政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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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能否解除成都房产新政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

近日,王先生向赵律师咨询,因为喜欢成都,其于2017年6月,通过学历入户的方式将户口迁移到了成都成华区。去年7月,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尚未办理产权的二手房。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王先生向房东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房东也向王先生交付了房屋。本以为终于有了自己的家,再也不用在外面和别人租房居住,谁知今年5月15日成都房产新政出台,要求购房者的户籍迁入成都未满24个月的,应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王先生的购房时间虽然在去年7月份,但是由于购买的房屋产权尚未办理,故无法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又由于王先生工作不稳定,存在社保中断的情况,不能满足新政中的社保条件,因此,王先生现在属于限购对象。现在房屋的产权马上就要下来了,房东通知王先生下月办理过户,逾期就解除合同。这可急坏了王先生。那么房东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呢?

一、王先生于2017年7月份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王先生与房东签署的购房合同,尽管在签订合同时,房屋的产权尚未办下,但是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从未要求只有房屋产权齐全的房屋才可以交易,且王先生在签约时也不违反当时的成都市限购政策,因此系有效合同。

2、以是否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认定政策的实施范围对购买尚未办理产权的住房的购房者不公平。据了解,能够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的均是产权齐全的房屋。但是在二手房市场上客观存在着对产权尚未办理的房屋的交易,由于此类交易并不为法律禁止,因此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理应将此类房屋也纳入。由于现行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未将产权尚未办理的房屋交易纳入。在此情况下,单独的以是否在该平台完成打印来决定政策的适用范围难谓科学合理,对王先生为代表的购房者也并不公平。

3、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规制昨天的行为。王先生的房产交易发生于2017年,其交易时符合成都市的限购政策,也不违反相关法律,对于不能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并不存在过错。因此,用2018年5月15日的房产新政去评价去年的交易行为,既缺乏正当性,也与法治成都的建设相悖。

二、房东是否可以解除与王先生的购房合同?

能否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于房东的解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经查阅合同原件,合同中并无受限购政策影响不能办理产权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在王先生的房产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王先生虽然现在暂时无法办理过户,但是在明年入户满24个月后依然可以办理过户。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是法律肯定的价值。在王先生已经向房东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房东也已经向王先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符合法律的价值。因此,房东无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