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这些政策 绍兴1200余户村民喜提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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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历时8天的灵芝街道曲屯家苑小区回迁安置工作圆满结束,共计1200余户村民选到了自己满意的新房。
此次参与回迁的是灵芝街道2003年、2010年拆迁的曲屯村和2017年拆迁的洋渎、小观村所有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供回迁的房源达1864套,户型主要集中在40-160平方米之间,可供选择空间很大,房源充足。
“原来看着别人一个个搬进新房过上幸福的日子,今天终于要轮到自己了,太高兴了!”安置户潘吉太拿到新房钥匙后高兴地说。
为确保村民顺利回迁,灵芝街道高度重视,及早启动,做好方案,成立安置结算组、物业登记组、现场安保组、后勤工作组等4个回迁安置工作小组。回迁过程中,街道工作人员和曲屯、洋渎、小观两委成员通力协作、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全程参与监督并全程录像,确保整个安置过程平稳有序进行。
在今后的工作中,灵芝街道将继续攻坚克难,敢于担当,以实际行动赢得辖区居民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为提升群众满意度,建设活力宜居幸福的现代化灵芝做出积极努力。
附: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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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费、非住宅房屋搬家费等相关补偿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指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联合认定机构认定后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下同)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环城河以内20元、环城河以外16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环城河以内16元、环城河以外12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
二、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
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四、非住宅房屋搬家费
非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计发。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六、其他奖励等费用
(一)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二)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00元/㎡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区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自行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
七、其他事项
其他补偿标准按《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越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相关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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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绍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越城区实辖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重置价、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和提前腾空搬迁奖励、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等相关补偿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建住宅安置房屋重置价为760元/平方米。
二、住宅房屋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发。选择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在60平方米内的(包括6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计发,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以上部分,再按每平方米6元计发。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
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选择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四、住宅房屋提前腾空搬迁奖励
提前腾空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按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时间提前10天及以上腾空搬迁(腾空房保持完好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再奖励50元。选择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五、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装修可按《越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装修补偿价格表》(附件)评估补偿,也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的70%结合认定面积统一结算,其中砖混结构房屋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不低于350元/平方米。
六、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停业等补偿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的确认建筑面积):搬迁费按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予以补助;因房屋拆迁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每平方米40元一次性予以补助;因设备、物品等需临时周转的,给予每平方米40元一次性补助;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时间前搬迁完毕并达到房屋拆迁要求的,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奖励。
因房屋拆迁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等损失,由评估机构对设备原值、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查评估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七、其他事项
未经审批建筑,按要求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其补偿标准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越城区行政区域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原标题《这些天,他们喜提新房!(内附越城区国有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编辑金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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