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四川调高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档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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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成都6月29日消息(记者韩民权)6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上获悉:为了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等有关规定,四川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幅度——最高档1780元





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80元/月,各档上调幅度分别为23.0%、19.6%、18.7%,年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7.1%、6.1%、5.8%。





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3元/小时、17.4元/小时、18.7元/小时,各档上调幅度分别为23.5%、20.8%、19.1%,年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7.3%、6.5%、6.0%。





调整作用——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收入





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调节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手段。确保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能够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相比其他手段而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低收入普通劳动者群体的影响最为直接,示范性和导向性作用最强。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的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