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编中这些亮点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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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编纂是对改革开放40年来法治成果的一次历史性总结,也是我国民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此次民法典分编草案共有六编,分别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其中,继承编有哪些亮点?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和律师。





打印遗嘱也有效





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人民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意识产生了深远影响。“此次增加了打印遗嘱的规定,这是一大亮点”,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说,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结果来看,打印遗嘱大多被认定为无效。





打印遗嘱之所以无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兴说,继承法中规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等形式,每一种形式的遗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有效,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都会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之所以未规定打印遗嘱有效的另一个原因是当时汉字打印机尚未面世,“立法者无法预见几十年后人们的书写习惯已发生了深刻变化。”陈凯说。





陈凯表示,继承编还规定了打印遗嘱应当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名并写日期。这一规定确立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同时也保证了打印遗嘱的严谨性。





但是,这种方式还存在一个问题,陈凯以备受瞩目的香港龚如心世纪争遗产案为例,龚如心丈夫王德辉的遗嘱就是以打印遗嘱加本人签名的方式形成的,但该签名是否真实成了争议焦点,双方进行了长达7年的诉讼,形成了结论截然相反的两份鉴定报告,引起轩然大波。因而,陈凯建议,有多份打印遗嘱出现的情况下,对居委会、村委会和老年人组织等公益机构,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中华遗嘱库等遗嘱服务机构担任见证人所形成的打印遗嘱,应当优先于公民个人担任见证人形成的打印遗嘱。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拟取消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被取消,这是又一大亮点。”陈凯说。





家住北京丰台的李先生遇到了烦心事,父亲十几年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李先生的哥哥继承。几年前哥哥生病去世后,父亲一直由李先生照顾。前不久,恰逢房子拆迁,父亲获得了两套拆迁安置房,想重新立份遗嘱,一套房子给李先生,一套给哥哥的子女。李先生咨询后得知,必须重新订立公证遗嘱或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否则父亲手写的遗嘱不受法律承认,原因是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李先生又咨询公证处得知,想要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得找到原公证遗嘱的档案,这需要时间;如果重新立公证遗嘱,得等到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下发后才能办理。看着日渐衰老的父亲,李先生忧心忡忡。





此次,继承编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被取消,如果草案通过,李先生就不用烦心了。





张家兴解释说,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此次,民法典分编草案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内容,这样一来,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若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陈凯认为,继承法当年之所以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是因为当时法律服务行业刚刚起步,律师事务所还不健全,还没有专门的遗嘱服务机构,因此,这样规定旨在鼓励群众到公证处立规范的遗嘱具有积极意义。但30多年过去了,一方面群众的遗嘱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光靠公证机构已无法满足;另一方面,像中华遗嘱库这类专门的遗嘱服务机构也已出现,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可方便老百姓更加便利地得到遗嘱服务,也进一步释放了市场生产力,值得肯定。





再婚老人可通过立遗嘱





为配偶设立居住权





再婚老人晚年生活幸福的话,都愿意在自己走后为配偶安置好住所,此次民法典分编草案提出,再婚老人可通过立遗嘱为配偶设立居住权,很大程度上免除了不少老人的后顾之忧。





家住团结湖的王大爷10年前老伴去世后,与比自己小10岁的李女士再婚,婚后老俩口感情很好,李女士对王大爷的生活照顾有加。





但房子成了王大爷的一块心病,李女士有两个儿子,王大爷一方面希望自己百年以后李女士能继续住在这里,另一方面,又希望在李女士百年之后房子由自己的子女而不是李女士的儿子来继承。





王大爷咨询后得知,自己的心愿不太好实现。如果立遗嘱把房子留给李女士,房子的产权就归李女士所有,她对房子就有了支配权。





此次民法典分编草案对居住权的规定可以很好地解决王大爷的这一难题。“这就意味着,在当事人去世后,房子可由其指定的人居住,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在居住人去世后,房产仍然由产权人控制。”陈凯认为,这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既可照顾配偶的生活,也维护了家庭财产的利益。





侄子外甥可以代位继承





2016年,67岁天津独居男子李某去世。生前默默无闻的他,死后却成了焦点,原因就在于他留下的70平方米的房子。





李某年轻时落下了残疾,之后一直未婚。2005年父母去世后,唯一的哥哥觉得弟弟可怜,去公证处签署了放弃遗产,把父母的房子给了李某。2014年,哥哥也去世了。两年后李某去世。





李某的侄子在领取了李某的死亡证明后,即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继承叔叔房子一事。万万没想到的是,得到的答复却是他没有继承资格,侄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随着少子化时代的来临,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老人由侄子外甥照顾终老的情况,但是按继承法,侄子外甥并非法定继承人。如果老人生前没有安排,老人故去后,财产会因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主遗产。





“从社会实际出发,民法典关注遗嘱继承人范围是大势所趋。”陈凯说。此次民法典分编草案明确了侄子外甥可代位继承,使得像李某这种情况的遗产将不会再成为无主物。





张家兴表示,继承法第11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分编草案第907条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样就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这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一种表现。





除代位继承外,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目前的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也就是说,孤寡老人的遗产只能收归国有。





但是收归国有后如何处置,法律上并没明确指出。陈凯说,在民法典分编草案中,提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样就为无主遗产收归国有后的去处指明方向,“这也是此次修改民法典分编草案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