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违反报告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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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违反报告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居间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与订立合同有重要关系的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分别列举了多项民事权益,并以兜底条款形式提出了概括性的“等人身、财产权益”。日常商业活动中,合同一方违约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致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造成财产权益损失,经常都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并行,学界称之为:违约性侵权或者侵权性违约。

 

一般情况下,似乎都认为对于违反约定义务自然由合同法调整,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违反义务行为,通常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如生命权、健康权、物权等绝对权,不包括相对权如合同权利。但这是一个误区,现实中的民事活动本来就是若干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组成,绝大部分合同案件本身同样包含了多种民事关系,存在多种法律权利,不可能简单地一刀切出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中介机构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上违反了法定的披露义务,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经济损失,该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不仅是典型的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且具备侵权责任之客观要件之构成。因此,房产中介的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此,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

 

就侵权责任而言,购房者的损失主要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造成的,作为合同相对方房屋出售者,故意隐瞒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出售房屋获利,是造成购房者房款损失的直接侵权责任人。而中介公司与房产中心均是在房屋出售者与购买人之间预订立或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才会与房屋购买人发生联系,他们与购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亦不涉及购房款,只是因未履行法定义务,间接造成了购房者房款损失,其明显属于间接责任人。因此,受害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出于公平原则,也应先由直接侵权人房屋出售方先行赔偿房屋价款损失,中介公司只有在房屋出售方无法承担或者无法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的部分,而是“相应”部分,应该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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