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问责必须落到“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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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必须落到“点”上





“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明确要求。两年来,“失责必问”逐渐成为常态,仅提醒干部“下不为例”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已经鲜见。但是,有的领导干部却常把“对事不对人”挂在嘴边,这一现象值得警惕。(《中国纪检监察报》7月9日)





对履行责任不力、存在失职渎职的干部进行问责,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打响一个,警示一片,形成威慑力、督促力,给干部以鞭策。然而在执行问责的过程中,个别地方却不同程度存在精准不够、刚性不足、警示不到位等问题,致使问责失之于宽松软,无形之中削弱了问责的权威和震慑作用。笔者认为,只有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问责落到“点”上,才能真正唤醒干部的责任意识,倒逼其责任落实。





要瞄准“焦点”。问责没有产生理想效果,一方面是缘于问责走形式、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缘于问责不精准、不及时。确保问责产生广泛持久强劲的震慑效应,必须分清问责主体,抓住“关键少数”,盯住重点环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严格区分,准确研判,既查清责任事实,合理区分责任追究的界限,又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区别不同情况,以“一把尺子量到底”的精神,精准树立靶标,具体到人、具体到事,通过瞄准“靶子”,精准发力,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要打到“痛点”。现实中,个别地方因为“不忍心”“怕影响”“顾形象”不敢动真碰硬,致使问责流于形式,问责一旦不痛不痒,“光打雷不下雨”或“雷声大雨点小”,就会给类似情况提供了一个参考的“软标杆”,不仅对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行为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会导致部分人对问责产生“耐药性”。只有保持动真破虚的“硬度”,真正“动真格”“零容忍”,不折不扣地打到“痛点”上,才能真正让“利剑”生威,也才能让广大干部始终保持敬畏之心。





要消除“盲点”。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制度不执行,其危害比没有制度更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四种形态”中的其它处理措施相比,问责的严重程度相对要轻些,但绝不是“可问责可不问责”,如果有问不责,甚至不问不责,就会致使问责形成空点和盲区。要让铁规发力,让制度生威,就必须做到无死角、无禁区,全覆盖、常态化问责,始终坚持“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破解监督问责中的“灯下黑”问题。





对领导干部而言,有责就要担当,失责必受追究,对失责干部进行问责,不仅要落到点上,打到痛处,还必须坚持有错必打,抓细抓长,只有这样也才能对发现错误苗头性问题时给予敲打和纠正,通过出出汗、红红脸,使其不至于突破底线而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