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还逃跑 襄阳侦破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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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可恨!撞死人还逃跑?襄阳侦破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





7月13日20时18分许,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110指令:在北辰大道新汽车站路边有一白色小车撞倒行人,请迅速出警。接到指令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肇事车辆早已逃逸,只见马路中间有一滩血迹及散落物,而伤者在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发生事故后 犯罪嫌疑人仓皇逃逸





鉴于案情重大,交警大队立即增派民警赶赴现场支援,并迅速成立侦破专班分组行动:一组到附近村庄进行走访,确定死者身份,寻找目击证人;另一组则对沿途的监控进行侦查,查找肇事车辆。经过走访,最终确认了死者身份,专班民警又迅速联系其家属,通报事故情况。与此同时,传来重要线索,有目击证人证实肇事车辆系一辆白色越野车,肇事司机在撞人后朝汉江湿地公园方向逃逸。?





接警后 多方侦查锁定目标





23时许,视频侦查也传来消息,在监控中发现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和目击证人提供的嫌疑车型相吻合,经过辨认,确认了嫌疑车辆的车牌号,后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确认了嫌疑车辆车主翟某的身份信息。





抓获时 嫌疑人正在睡觉





为了尽快侦破此案,专班民警又马不停蹄前往犯罪嫌疑人居住的村组进行走访,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住址,发现了停放在院内的白色越野车,引擎盖有明显的碰撞痕迹,系肇事车辆无疑,找到了正在家中睡觉的翟某,经比对,翟某正是事故发生时白色越野车的驾驶员,随后立即将其抓获。





至此,“7·13”北辰大道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仅用5小时成功告破。目前,翟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交通肇事逃逸有什么严重的后果?





1 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 处罚严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 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