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专利法角度的影片观后感( 四 )

显然不是,路还不少,至少包括以下几条路: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二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二款是可以约束高价药的垄断行为,是降低价格的合法途径之一,当然如何认定这个是否是垄断行为是《反不正常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约束的范围。而且如果真的是强制许可了,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并且需要支付合理的许可费用。

其次,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如果影响面够广,这条也是可以来救济公众的。也许印度的公司是应用了印度专利法终的相关条款,从而以此来救济公众,也变相救济了中国的部分公众。

当然这些的前提还是有人主动提出来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的事情。也许我们市场中有广泛的需求,但是没有相关的个人、团体或部门能关注这些群体去合理利用制度去达成自己的目标。如果片子中的程勇,他知道这些路径,他是不是会从服装加工厂转型为制药厂呢?说不定他会这样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