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指定管辖 排除干扰调查共同涉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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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监察权





2018年4月,广东省纪委监委对某地级市领导李某某(化名)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几乎在同一时间,广州市越秀区纪委监委对李某某案多名涉嫌共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进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李某某案并不是越秀区的自办案件,该案的几名涉案人员与李某某同在一个城市,也并不属于越秀区纪委监委的监察范围,越秀区纪委监委为何会跨地域来办理这一系列窝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一般来说,上级监察机关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主要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如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由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监察对象共同所为;二是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





上级纪委监委指定越秀区纪委监委异地办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





为此,越秀区纪委监委集中力量,开足马力,加班加点,积极配合上级纪委监委“作战”。整个审查调查工作进展顺利,没有受到外界干扰。截至目前,所有涉嫌共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已经全部成功突破。“涉案人员交代的有关情况,对突破李某某是绝对没问题了!”越秀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董小林说:“合理运用指定管辖,可以增强监察工作的机动性、实效性,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切实把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韩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