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积怨掘墓 被判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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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积怨掘墓 被判赔5万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贾某因与常老汉生前有积怨,竟在常老汉下葬当晚做出掘墓扬灰、违背人伦道德之举,后因故意毁坏骨灰罪被判刑10个月。此案也成为自“故意毁坏骨灰罪”入刑后北京市首例案件。常老汉家属随后又提起诉讼,要求贾某和村委会连带赔偿5.8万余元。通州法院前日一审判决贾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60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在本村村民委员会张贴声明向原告致歉。





开庭前,法官到看守所会见贾某时,他表示不同意赔偿,且因已判刑,也不会道歉。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思想讲究入土为安、死者为大,贾某出于报复之心实施掘墓扬灰之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是对死者尊严的侵犯,也给死者家属精神造成重大创伤,贾某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骨灰盒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将骨灰抛洒路面的行为恶劣,给死者家属造成重大的精神创伤,故结合贾某的过错程度、行为手段、后果以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对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村墓地系本村自建,免费为本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半封闭式公共墓地,具有公益性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村委会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且事发后,村委会委派人协助死者家属处理丧事,对村墓地已尽善良管理人义务,故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贾某赔偿原告骨灰盒损失2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在村民委员会张贴声明向原告致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