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产销售假药被判刑 还要登报向社会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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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男子生产销售假药被判刑 还要登报向社会公众道歉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邓振福 通讯员龙昭昕)7月19日下午,一起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阳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7年,黎某在阳朔县城租用一民房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的窝点,从网上购买原料、包装盒、标签、说明书以及制作假药的设备,自行生产假冒某药品企业的产品阿普唑仑片,随后在网上将假药销往全国各地,累计获利5000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据了解,黎某早在2004年、2009年在广州打工时就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入狱。出狱后,黎某以生产、销售假药作为谋生手段。2017年4月至7月期间,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阳朔县城租用一民房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的窝点,从网上购买阿普唑仑片等原料、包装盒、标签、说明书以及制作假药设备,并从网上搜集资料学习相关的制作技术,冒用某药品企业自行生产阿普唑仑片,随后在网上通过QQ群将假药销往全国各地。一次黎某在制假窝点玩鞭炮,引起了阳朔警方的介入。经查,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从黎某的制假窝点内查获假药阿普唑仑片1瓶、已封口无标识假药18瓶、未封口无标识假药102瓶、散装药品3412.5克及各类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制假材料和制假设备等。





经鉴定,黎某租用的民房未取得任何药片生产资质,属假药生产窝点,其生产的阿普唑仑片(含半成品)按假药论处。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已封口无标假药、未封口无标识假药、散装假药片中均检出阿普唑仑片成分。





7月19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受利益驱使生产销售假药,且从案发之日起至今,未对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假药采取任何召回、销毁措施,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黎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黎某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在报纸刊登经法院或阳朔县人民检察认可的警示公告,并在报纸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