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小编用尽了洪荒之力,这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的全部内容都在这里了,拿走不谢!
正文开始:
明明也是工作,却没有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受了伤害也不被劳动法保护——根据法院公布的案例,小编总结了四种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以提示劳动者注意。
1在校生“兼职”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本案中,小李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李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返聘期间,老林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老林主张的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此种情况下,法院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3协约承包
刘某经人介绍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刘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4“家政服务员”
某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徐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王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特殊“劳动者”虽说不受《劳动保护法》的保护,但是毕竟属于用工的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利对这些企业进行管理。如果双方是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包括报酬,达成过一致意见,那就应该按照这个意见来执行。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的话,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有一方是可以证明当时对方是同意用怎么样的约定,根据这个约定的证据再来主张权利。
对于上述四类人而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全国总工会
- 练瑜伽的4大好处,你不得不知!但这3类人练习要注意
- 喝水养生成为一种养生,但是,这4类人要少喝水,你在其中吗?
- 金鸡独立一分钟,三高疾病去无踪,但这类人不适合做这项运动
- 常吃火龙果,排毒抗衰老?医生却警告:这3类人最好一口都别碰
- 法院不受理P2P纠纷?这是误读
- 山东首次建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 评审不受学历限制
- 常吃花生防癌降血压?这3类人吃了等于“服毒”,现在了解还不晚
- 最高每人每月3000元 贵阳这类人员的补贴要上调
- 还想偷偷藏钱,海外逃税?国家终于出手了,这类人有大麻烦了!
- 这两天在幼儿园、小学附近看见这类人,千万不要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