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老年代步车”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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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老年代步车”获刑罚





湖南醴陵:办理全省首例酒后驾驶代步车入刑案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郭秀峰 胡丽)心存侥幸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结果在半路上被交警逮个正着。近日,经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湖南省首例醉酒驾驶“老年代步车”入刑案。





现年57岁的谢某是醴陵人。今年4月23日晚,谢某在亲友聚会上喝下大量白酒,随后驾驶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返回自己家。当晚8时15分,当谢某驾车行驶至醴陵大道东岸村地段时,被正在查酒驾的民警拦下。因谢某在现场不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民警遂依法将其带去医院提取其血液标本。经检验,其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218.9mg/100ml。经鉴定,谢某在案发时所驾驶的“老年代步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辆。





据了解,市面上的四轮代步电动车一般有新能源电动车、休闲电动车、低速电动车等多种叫法,因价格便宜、便捷实用,往往被老年人购买用于载人或装运货物,所以又称“老年代步车”。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大量“老年代步车”投入市场,由于目前立法和监管方面的不完善,该类电动车暂时无法登记上牌,也不需要严格强制取得相应驾驶资质,且比一般汽车价格便宜很多,因此为老年人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属于机动车辆的,同样要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我国机动车最新认定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对机动车的定义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及其他特殊用途。此外,还要综合考虑代步车的速度、重量等参数。





依据上述标准,该涉案车辆应认定为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辆,醉酒驾驶亦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考虑谢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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