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出于善意 没有资格就公开募捐也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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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即将满2周岁之时,浙江结合实际,将《慈善法》落地,也将出台自己的法规。7月底,《浙江省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引发众人关注。





这份草案有哪些浙江特色?





没有公开募捐资格





即使是出于善意也属违法





慈善乱象的出现,有时候就是因为不懂法,不知道法律的约束。8月初,一则推文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众筹为哪般?这100个橙色微心愿需要您的助力》。浙江某行政单位开展众筹活动,为100名环卫工人实现微心愿。





好事一桩,却因为公布了该单位的账号,还是捐款的方式,味道变了。省慈善联合总会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该单位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所以他们的行为属于违法。





该单位也觉得委屈:“我们也不太懂募捐资格的问题啊。”





这并非个例。早在2016年12月7日,一家面馆老板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通过个人账号为江西永丰县男孩“小马云”范小勤募捐,一时闹得沸沸扬扬。后来杭州市民政局及时出手,责令其停止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募捐,将违法募集资金退还捐款人。这成了《慈善法》全省首个执法案例。





“一般来说,募捐的出发点是做善事,出于善意,区别于其他会造成恶果的违法行为。所以在浙江在管理上创新,特别设立了‘约谈’制度。”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陈小德说。





公开募捐有新规定





草案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很多人关心的,还是公开募捐这一块。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两种比较普遍的状况:一是个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之后,我们如何判断信息真伪?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骗捐”。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人确实困难,但困难解决后,却把捐的钱物,当成自家的东西。这两种情况都很容易让人们的爱心受到打击。





针对这两种情况,草案附则也有条款予以规范。草案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求助的,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慈善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也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宣传报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





钱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了解到,目前该实施办法草案正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大家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8月20日前寄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邮编:310025;电话:0571-87053473;传真:0571-87053473;E-mail:sjk713@sina.com)或者通过本报96068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