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一堂客消失三年,婚内出轨跟别人生了小孩!丈夫全然不知!( 三 )

经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和张某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分居。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怀孕,并在宁乡某医院生下一子。该院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张某的联系人姓名为曾某,关系为夫妻;张某在术前签署的患者授权委托书显示其授权曾某作为其代理人,在与患者关系处勾选了“配偶”的选项。

法院认为,胡某和张某长期分居,且张某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了小孩,亦同意离婚,法院作出了准许胡某和张某离婚的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存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并与他人生育了小孩,应当认定为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且该行为对胡某的精神造成了损害,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及其经济能力,法院酌情判决张某赔偿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一方存在过错,根据《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离婚赔偿的过错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必须有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害是因上述四种行为,并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程度。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对所遭受的损害,无过错配偶有权要求赔偿,过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