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水够用 不得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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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冬胜)记者昨日获悉,《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8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规定,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办法明确,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设区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取用地下水的,由省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





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用专门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取水涉及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取水涉及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