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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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出台,今后,将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根据《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水平。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相应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坚持公示制度,依法依规按学年、学期或者学时收费。





2022年完成选择登记





据悉,按照文件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9月1日之前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2021年9月1日前未完成选择登记的,学校的举办者在2021年12月31日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2022年9月1日前仍未完成选择登记的,按原法人属性确定。





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前,国家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时,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





对此,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该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本报记者林祺实习生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