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元就能断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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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三百元就能断了亲情?
来找我调解的是四姐妹,她们分成两派,老大和老三一派,老二和老四一派。据说以前四姐妹关系很好,现在为了照顾九旬老母的事情,竟闹得水火不容。
原本母亲一直由她们四姐妹轮流照顾。去年9月,母亲被查出患有肠癌,一切都改变了。母亲出院后就住在老四家,由老四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其他几个姐妹时常会来看望,帮忙照料。自从母亲住到老四家后,不知为何,老大总是和老四因为琐事争吵,后来甚至到了不来看望母亲的地步,只有老二还常去帮忙。
老四向我诉苦,光靠她和二姐的力量实在照顾不了母亲,若是老大和老三不愿帮忙,她提出将母亲送去养老院。老二也赞同老四的观点,还顺着老四的话数落老大和老三,指责她们没孝心。老大告诉我,无论是母亲生病前还是出院后,她都用心对待母亲。但是每次到老四家帮忙,总是会引来老四的不满,不是嫌她把电视的声音开得太响,就是责怪她切菜时声音太吵。诸多抱怨,令老大不快,认为老四故意挑剔。老四解释,她只是为了让刚上完夜班的丈夫好好休息,才提醒老大,并没有对姐姐恶语相向。
按理她们之间并没有大事,怎会闹到水火不容?老大道出个中缘由。原来,老大曾在为母亲买菜时,被人忽悠骗去了一根项链,回家后十分懊恼,便将此事告诉家人。大家在责怪她粗心大意的同时,也深表同情,三个妹妹各自给了她300元钱,让极度沮丧的大姐十分感动。谁知事过不久因照顾母亲的事,大姐与老四发生了争吵,气头上的两人出言不逊,大姐一气之下将老四给她的钱扔还了回去,老四拿了钱就走。从此两人如同陌生人,老大对母亲也不闻不问。
为了300元而置母亲于不顾,这个大姐未免也太没气度了。我问老大,不去照顾母亲是否与这300元有关?老大带着怨气振振有词称:“就是这件事。”看老大如此反应,我真是又好气又好笑。我告诉老大,姐妹之间的矛盾与照顾母亲是两码事,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把不照顾母亲作为姊妹赌气的借口,不管姊妹之间发生什么事,母亲只有一个,都要尽到赡养的义务。批评老大的同时,我也指出老四欠缺的地方,既然送出去的钱,哪有重新拿回来的道理。你拿回钱的同时,不仅失去了亲情,还影响了其他姐妹关系。
听我这么一说,大姐与老四暂且没有再出声,但母亲的赡养问题还是没得到解决。此时一旁一直没有发言的老三提出,愿将母亲接回自己家照顾。姐妹们都赞同。我提出母亲随老三生活后,母亲每月养老金就交由老三处理。母亲的医药费除医保报销外,自费部分由姐妹四人一起承担,其他姐妹不用再给老三额外补贴。见大家没异议,我还提醒大家,虽然母亲随老三生活,母亲的费用也由老三掌管,但大家还是要多关心母亲,不要把母亲当包袱扔给老三了事。
我发现四姐妹中,老三老四在对待母亲的赡养问题上还是很积极的,相反作为家中长女的老大似乎不太懂道理。我毫不客气批评了大姐,俗话说“长女半个母”,大姐在家中没有起到“半个母”的作用。做老大度量要大,要肯吃亏。此时老四起身拿出300元钱塞给大姐,并向大姐赔礼道歉。见妹妹如此主动,老大也露出笑容,四姐妹握手言和,表示今后会珍惜彼此感情,共同照顾好母亲。
人民调解员青云
骨肉亲情是上天赐予我们的礼物。我们应该珍惜。这里我们来了解一下与赡养父母有关的法律知识。父母与子女除血亲外,法律还赋予了相应的义务和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常看望老人。即使本次纠纷中的母亲由老三接回自家照顾,但其他姐妹也应常看望母亲,协同老三一起照料母亲的生活起居。如果父母有足额的自有财产,生活不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则很难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孙鸣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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