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屡犯众怒”,国务院出手了!( 四 )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问题,《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需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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