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重处“滴滴”,将是法律的耻辱( 七 )
由此,引出了一个话题——到底应该怎样处罚“滴滴”这样服用了“资本伟哥”、脑子里只有估值、上市、一夜暴富,并带有垄断性质的“独角兽”们。
第一,或应追究滴滴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此,交通部官网上的评论质问得非常明白——“除了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作为平台企业的滴滴及其负责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有关方面应该认真研究,今后不能再模棱两可。”
第二,对于“滴滴”这种存在重大过失的企业,应该限制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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