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重处“滴滴”,将是法律的耻辱( 九 )
因此,要让这类企业“肉痛”,要让资本有“人味”,一定要把企业是否合规经营跟上市挂钩。对于“滴滴”这样屡次出现重大过失的企业,应该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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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不准上市”的处罚。
虽然滴滴上市的目标是海外市场,还构建了不太透明、复杂的股权结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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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但它的业务在国内,而且高度清晰。监管部门抓住这一点,可以勒令其延缓上市作为处罚。
对于海外已经上市,但在内地市场作恶的企业,同样可以勒令其交巨额罚款,甚至直接要求退市进行处罚。不退市的,直接停止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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