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支出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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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王丽丽)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支出之外,今天下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本次个税法修改系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出台后的第七次修改。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不同,草案一审稿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草案一审稿对专项附加扣除作了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支出、以及赡养老人支出等5项纳入了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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