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车不得占电动汽车泊位 停车场充电桩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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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发布 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泊位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车专用泊位
今年5月,北青报记者曾在多个新能源车充电站进行了实地探访,发现燃油车占位、充电设备故障等问题十分突出。由于燃油车“霸占”充电车位,新能源车主只能“干瞪眼”,无法顺利充电。对此,近日印发的《实施意见》特别提出要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明确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专用泊车位如何划定?根据《实施意见》,对于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车位的原则划定。同时,要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设置醒目颜色,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充电等标识。
停车场里除了专用泊车位,还有普通电动汽车泊位。对于后者的使用情况,《实施意见》也作出了规定。一方面,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该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另一方面,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停车场配建充电桩比例不低于10%
根据《实施意见》,本市将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实施意见》,新建建筑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新建停车场办理备案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应当包含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情况。
此外,要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结合本辖区现有社会公用充电场站分布情况和停车场的电源条件及停车场周边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新能源小客车、物流车、旅游车等电动车辆的停放需求,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工作计划。
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货运枢纽和旅游景点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根据要求,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故障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
根据实施意见,各停车场应强化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停车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建立健全以充电设施产权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工程建设承包企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各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委(交通局)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其中,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负责定期对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与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发现充电设施存在故障、损坏的,要及时通知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必要时可启动应急措施。
此外,各区城市管理委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充电场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充电设施权属单位(运营企业)进行整改。
文/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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