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出重拳!廊坊法院判处43名涉黑涉恶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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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长城网廊坊讯 (记者 祝雪娟) 8月31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新闻发布会。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准确、有力地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度、最强的措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审结11件43人,判处被告人43名。维护了廊坊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此次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活动中,该市法院正确把握“依法”与“从严”的边界,准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精准把握涉黑罪名认定和量刑情节掌控的关系,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确保扫黑除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廊坊市县两级法院还加强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机关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加强涉黑恶案件审判团队建设,挑选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审判人员作为刑事审判队伍中的骨干,确保扫黑除恶斗争打出声威、打出成效,鼓舞群众,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近日,全市法院陆续组织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对6起27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8名被告人被判处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新闻发布会上,廊坊中院刑二庭庭长李淑芬通报了一批集中宣判活动涉恶案件:
一、被告人王可民、张久民、张春英抢劫、敲诈勒索案
王可民,男,黑龙江省拜泉县人。张久民,男,黑龙江省拜泉县人。张春英,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
被告人王可民、张久民和张春英三人共谋,让张春英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约出见面吃饭,劝说被害人饮酒,并让被害人酒后驾车送张春英“回家”。途中,王可民与张久民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轿车尾随其后,伺机故意与被害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后,向被害人索要赔偿,并对部分被害人恐吓、殴打。2017年5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三被告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起,敲诈钱款148578元,共同实施抢劫犯罪6起,抢劫财务价值20628.4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可民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久民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春英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郭会明等八人敲诈勒索案
郭会明,男,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码头村人;被告人张照旺,男,大城县留各庄镇位各屯村人;李涛,男,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乡枣林村人;张涛,男,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北街村人;王士超,男,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把什营村人;韩文杰,男,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周西村人,住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杨税务村;刘阳,男,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南壕村人;刘震,男,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人。
2017年8月至9月13日期间,以被告人郭会明纠集为主,与被告人张照旺、李涛、张涛、王士超、韩文杰、刘阳、刘震及郭会超纠集、组织在一起,分别结伙,先后在文安、大城、固安等地多次驾驶车辆,寻找酒后开车人员故意与其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以对方司机酒后驾车私下解决为由,向对方司机勒索钱财,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其中郭会明、张照旺、李涛、张涛、王士超敲诈勒索数额巨大,韩文杰、刘阳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且均系多次敲诈;刘震敲诈勒索数额较大。郭会明系累犯,李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王士超有犯罪前科,张涛、刘震将其参与敲诈勒索的赃款退赔了被害人。
文安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会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士超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李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照旺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张涛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韩文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董小小、樊阳阳、梁振川、马子龙、郝嘉山、苗涛敲诈勒索案
董小小,男,河北省霸州市人。樊阳阳,男,河北省霸州市人。梁振川,男,河北省霸州市人。马子龙,男,河北省霸州市人。郝嘉山,男,河北省永清县人。苗涛,男,河北省霸州市人。
被告人董小小、樊阳阳、梁振川、马子龙、郝嘉山系盟兄弟关系,共同预谋以三马车为主要目标,在村庄附近或村内小路上进行“碰瓷”,并由董小小未成年的儿子董佳杰负责骑驶自行车制造交通事故,董小小、樊阳阳、郝向华、马子龙、郝嘉山负责与被害人“调解”,实施敲诈勒索。被告人苗涛明知被告人董小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进行接送并协助接收赃款。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霸州市区、王庄子乡、东杨庄乡、煎茶堡镇、信安镇、文安县大柳河乡等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中,董小小共参与实施犯罪15起,犯罪数额50700元;樊阳阳参与实施犯罪12起,犯罪数额38500元;梁振川参与实施犯罪11起,犯罪数额31400元;马子龙参与实施犯罪4起,犯罪数额7800元;郝嘉山参与实施犯罪3起,犯罪数额4200元;苗涛参与实施犯罪3起,犯罪数额12800元。
霸州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董小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樊阳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振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马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郝嘉山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苗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郭建元、霍玉良、薛强、赵玉磊敲诈勒索案
郭建元,男,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霍玉良,男,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薛强,男,河北省霸州市人。赵玉磊,男,河北省霸州市人。
被告人郭建元、霍玉良、薛强、赵玉磊恶势力犯罪团伙于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郭建元、霍玉良、薛强、赵玉磊等人分别结伙,以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举报被害人使被害人经营的企业不能正常营业等手段,在霸州市胜芳镇多次敲诈被害人,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其中郭建元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二起,勒索人民币112000元;霍玉良、薛强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二起,勒索人民币30000元;赵玉磊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一起,勒索人民币18000元。
霸州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建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霍玉良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薛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赵玉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王俊健强迫交易案
王俊健,男,河北省霸州市人。
被告人王俊健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伙同他人在霸州市辛章办事处青朗工业园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张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张某军等人放弃镀镍钢筋凳业务,由其经营的电镀车间承揽镀镍钢筋凳业务。
霸州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俊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陈朋、李少华、杨阳、刁建设、张晗非法拘禁案
陈朋,男,河北省固安县东湾乡东大营村人;李少华,男,固安县固安镇西小屯村人;杨阳,男,固安县固安镇西小屯村人;刁建设,男,固安县固安镇西小屯村人;张晗,男,固安县固安镇公主府村人。
被告人陈朋、李少华、杨阳、刁建设、张晗因多次向被害人李海涛索要借款未果后,于2018年1月13日晚,将李海涛从家中强行带到固安县绿宸万华城小区E1号楼1单元2602室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陈朋、李少华对李海涛进行殴打;2018年1月28日18时至1月31日21时,五被告人以索要借款为名将刘钊带至固安县绿宸万华城小区E1号楼1单元2602室,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约75小时,直至被民警解救。案发后,被告人张晗投案自首。
固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李少华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阳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刁建设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晗有期徒刑八个月。
此外,自2018年5月至7月,香河、霸州、大城法院还以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对赵秋英、王素田、董士雄、蔺万通、刘亮等恶势力犯罪分子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16名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七年六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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