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了两月装环保设备拟罚15万 这张罚单能否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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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在开发区管委会会议室,一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上演。开发区管委会应某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拟受行政处罚一事提出的申请,召开了这场行政处罚听证会。





未按要求安装设备





拟处罚十五万元





今年7月4日,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检查发现,有家企业未按要求安装总磷、总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2017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文件,要求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总氮、总磷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该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





今年7月初,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要求安装设备,构成了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一个月内改正,并拟处罚十五万元。





处罚是否予以免除





双方进行质证





在近3个小时的听证会上,双方进行了质证。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案件调查人员出示了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涉案企业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无异议。随后,双方就案件是否主观故意、处罚是否可予以免除等进行了辩论。





涉案企业认为,企业以往未曾有过超标排放行为,而且环保投入巨大,比如污水处理系统投资1200万元、环保在线监控领域累计投资达100万元,再比如安装了污染源总量控制系统,COD、氨氮、PH值在线监测装置等设备。去年一年,企业污水排放量约25万吨,比申报年排水量80万吨少了很多,且基本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今年1月至今,企业排水量约5.2万吨,同比下降50%左右。





企业还表示,一直在努力推进该设备安装,并于8月份完成了安装。虽然比规定的安装时间迟了近两个月,但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受经营困难以及企业内部审批流程慢等因素影响,希望能免予处罚。





针对涉案企业提出的申辩意见,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从自身角度进行了解释:“早在今年年初,就告知当事人安装设备的要求,给了当事人足够的时间,但当事人罔顾相关法律规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开发区环保部门一再催促下,仍迟迟不予落实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工作。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企业提出的由于内部审批流程慢以及经营等问题导致进度滞缓的申辩理由,虽存在一定客观困难,但主要是企业自身因素导致,不足以豁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现有法律规定要求,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开发区管委会将根据双方的陈词形成听证笔录,经集体讨论后对结果进行认定。





本报记者钱慧慧通讯员师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