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加班:向谁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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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董小军





一样加班,派遣工拿到的加班费只有正式工的一半





近日,来自江西的朱先生向我们反映了一件他遇到的纠纷:去年,朱先生被一家劳务中介机构派遣到鄞州某公司工作。约4个月前,公司接了一批出口订单,为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交货,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加班。据朱先生称,他们10多位派遣工也与公司员工一样起早贪黑工作,一共加班8天,终于按时完成了工作。让他们感到意外的是,参与加班的公司员工当月都拿到了相应的加班费,但他们10多个派遣工只拿到一半的加班费。为此,朱先生等人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答复,因为他们是派遣工,而根据公司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公司只负责正常的工薪开支,加班属于非正常情况。另外,派遣工与公司正式员工在分配上也是有差别的,所以,只能按照正式员工加班费标准的一半发放。





对于公司的这一答复,朱先生等人感到非常不满,并提出疑问:一样加班、一样强度的劳动,为何在加班费的标准上不一样?公司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派遣工的劳动权益及相关法律规定





现在,劳动者派遣(劳务派遣)已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用工方法,对于企业来说,使用由中介机构安排的派遣工,不但可以降低用工成本,而且便于管理。





从严格意义上说,劳动者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方式,属于组合式劳动关系。在劳动者派遣这一行为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即劳动者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它们之间构成三重关系,即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专长劳动争议研究的陈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者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虽然都是劳动关系,但这两种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完整,其中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是形式劳动关系,而接受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实际劳动关系,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说,把这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组合在一起的关键,是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所签订的劳动者派遣协议。





按照相关法律,在劳动者派遣中,无论是派遣机构还是接受单位,都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特别是派遣机构,其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受派遣劳动者的形式用人主体,另一方面又是受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中介组织者,因此,其对保证这种组合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负有重大责任。





受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用人主体,作为组合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享有对受派遣劳动者行使生产性劳动组织、指挥、管理等权利,同时,必须严格履行劳动者派遣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证受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那么,作为劳动者的被派遣雇员,究竟有哪些基本的法定权利呢?根据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都是平等的,具体说来,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条:





1、在同一岗位使用的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





2、用人单位所实施的内部劳动规则,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一律平等。





3、派遣雇员的派遣期限到期,用人单位应提前告知,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可以看出,受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在劳动权利上并无区别,应该同工同酬,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不得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工单位在对待派遣工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特别是在劳动待遇上,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有比较明显的差别,朱先生等人所遭遇的纠纷就是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派遣工的加班费究竟该由谁来支付?





从法理上说,派遣工是劳动法范围内的劳动者,同样是受劳动法保护和调整的对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因此派遣工加班应该获得加班费。





这个看起来比较简单的问题,为何在现实生活中变得暧昧不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存在着不够明确的情况,如在朱先生经历的这个纠纷中,用工单位之所以只支付一半加班费,他们给出了一个这样的理由:另外一半加班费应由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对此,民事庭法官表示,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协议,有两个基本原则:不能违背劳动法律,不能损害受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因此,理所应当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动者(派遣工)加班的具体情况,直接支付给派遣工。”





用工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务派遣机构用不用担责?





当受派遣劳动者因自身利益受损而依法维权时,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互相扯皮往往成为常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诸如实际用工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陈杰律师对此分析称,劳务派遣机构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虽然用工单位有无条件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但当用工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时,劳务派遣机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给受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不足额支付加班费,肯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损害。”





附记:8月23日,朱先生来电称,经过他们的据理力争,公司已向他们支付了另外一半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