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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身现金超量将被重罚

  自2018年7月16日起,香港法例第629章《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将会生效,主要执法机构为香港海关。

  根据条例,

何人若入境香港时身上携带总价值逾12万元港币(或等值外币)(约合10.1万人民币)的现金或不记名可转让的票据,如支票、债券等,必须在过关的时候走“红色通道”,即主动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需申报者过境香港时若没有主动申报,则将被视情况予以处罚。如违反规定者从未被裁定涉及洗钱、恐怖分子融资等罪行,则需要缴纳2000港币罚款以解除法律责任。其他情况会视严重性处理,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