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证》2018年9月1日起不再核发 统借统还:免税前提( 五 )

三是借款主体不符合规定。

根据文件规定,只有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对外取得资金,才能享受免税优惠。比如,集团公司下属非核心企业向银行借款1亿元后,以相同贷款利率借给母公司,则借款主体不符合规定。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不符合免税条件。

四是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比如,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开具了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只填写了企业名称,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根据规定,此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税务风险点也需要高度重视。比如,集团公司从银行借入1亿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1日到2018年2月28日。那么,向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借款期限也应在此期限内,可以短于等于但不能超过期限。如果时间超过了,则不能享受优惠。比如,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疏忽或对税收政策掌握不足,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不能享受优惠。再比如,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也不符合免税条件。对于能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规定直接转出。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如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不能享受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