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男子徒手捕捉癞蛤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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蟾蜍,别名癞蛤蟆,对它大家都不陌生。它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但有些人为了蝇头小利,置国法于不顾,私自捕捉野生蟾蜍,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被判处罚金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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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情况 

王某曾经营蟾蜍养殖生意,主要是脱蟾衣当药材以获取营利。后王某认识了经营鱼塘的石某,王某让石某在其鱼塘里帮着捕捉蟾蜍。2017年7月20日,石某徒手捕捉蟾蜍1260只,装入10个编织袋,与王某取得联系。傍晚,王某开车从石某处将蟾蜍运走。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行至成武县田集镇东丰路路段时发生事故。王某联系到田集镇河南王村的高某开车帮其运送蟾蜍。装车后,高某向西行驶了几百米就被田集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该所民警将查获的中华蟾蜍放回大自然。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石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的中华蟾蜍已被查获放归大自然,且被告人王某仅是为养殖以获取蟾衣,无伤害行为,故对二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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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普及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十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信息来源:成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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