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工业十大扶持政策解读篇之系列四



浦江县工业十大扶持政策解读篇之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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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工业十大扶持政策解读篇之系列四

《浦江县工业十大扶持政策》系列四为解读收尾篇,本篇对标准制订及服务平台奖励进行重点讲解,同时对扶持政策的附则也进行详细说明。

浦江县工业十大扶持政策解读篇之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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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订奖励浦江县工业十大扶持政策解读篇之系列四

对主导制修订以下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80万元奖励;

2. 主导制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主导制修订国家推荐性标准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规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参与制修订的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自主制定实施企业团体标准,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超过20家的, 对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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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奖励浦江县工业十大扶持政策解读篇之系列四

      为工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测、实验、担保等业务的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本地企业20家以上的,按企业营业收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为工业发展提供共性服务、运行正常并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实行独立核算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单证代理的,每代理1家奖励1万元;为企业注册代理且当年度有出口实绩的,每代理1家奖励5000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且经年度工作验收合格的省级外贸预警示范点,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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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浦江县工业十大扶持政策解读篇之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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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的A、B类企业和C类企业(C类企业仅限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项目的奖励)。企业年度享受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入库税收的留县部分,超过部分在两个会计年度内兑现。挂牌供地企业,建设期满后达不到约定亩产税收的,不享受各项奖励。保持企业扶持政策的总体延续性,视情适当调整。以往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偷税、侵权、假冒伪劣、污染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县内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和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未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企业,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本政策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再补兑(项目投资期内设备补助可延期一年)。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县府办组织政策兑现审核组进行集中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奖励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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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妙大王

审核:清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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