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注意!8种情况下可向房产开发商要求赔偿或退房!
《购房者注意!8种情况下可向房产开发商要求赔偿或退房!》,对,你要找的就是这篇文章啦,傻大方资讯小编为了帮你找到这篇文章已经用了洪荒之力啦! 正文开始: ? 本月起,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新版《条例》明确规定购房者8种情况下可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更有利于购房者合法维权。 未验收被要求收房 国庆长假第一天,市民张女士带上家人如约到某楼盘去收房。当天收房过程中,张女士发现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的正式文件,怀疑该楼盘未通过相关验收。在张女士和其他业主的要求下,开发商终于承认,由于小区前坪道路建设中涉及规划调整问题,所以后期进行了整改,以致验收暂未进行,但开发商同时声称:房子所有建设都已完工,要求业主拿钥匙收房。 “新的《条例》这次特别加进了一条:未通过竣工验收而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刘天沛律师分析,开发商急于交房,应该是为了避免交合同中约定的延迟交房的违约金,但如果接收未经验收的房子,购房者面临的风险巨大,包括可能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证、房屋存在质量、消防隐患等问题。他建议张女士,如果协商不成,可拒收房屋并根据相关规定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 明确8种情形可向开发商索赔 针对商品房买卖中时常出现的消费纠纷,新《条例》明确了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 新《条例》同时列举了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房经营者 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的8种情形 1、未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4、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5、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6、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 7、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商品房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 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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