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从每月1550元调整为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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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胡蝶)昨天,武汉市人社局官网发布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1月1日起,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550元上调到1750元/月,4个新城区从1320元上调到1500元/月。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该标准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标准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人社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本来就高于最低工资线的企业影响不大,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小型餐饮的部分工种的工资会涨,制造业一线蓝领的底薪和加班工资也会水涨船高。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