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顺风车出事拒赔”有违服务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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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司机李先生在开顺风车时遭遇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损毁,李先生曾为自己的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他提出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网约车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11月2日《北京青年报》)
顺风车出事故遭保险公司拒赔,此前已有多起案例。2016年10月,浙江温州苍南的陈师傅在开顺风车时发生追尾事故,随后也被保险公司告知,车辆的担保性质为私家车,但事故发生时在营运,因此不能赔偿。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认为顺风车属于营运性质,这显然曲解了顺风车的本意。
2016年11月开始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办法》第七章《附则》部分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该《办法》中,并未将顺风车等同于网约车。
然而,在多起顺风车遭拒赔的案件中,有没有向乘客收费,都被保险公司作为判断车辆是否营运的关键。殊不知,顺风车属于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营利,但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换言之,顺风车并没有改变“家庭用车”的性质,保险公司视其为营运性质,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顺风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毫无理由的。
特别是顺风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有违服务伦理。顺风车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车辆资源,不额外增加道路资源消耗,是城市交通体现分享经济典型的方式。同时,顺风车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善意互助,跟网约车运营有明显区别。因此,作为保险企业,理应为顺风车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而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设置免责条款,推卸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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