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致休庭法官"被处分 报请调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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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晚10时28分,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该市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魏凯扬醉酒致休庭事件的处理情况:“东安县法院决定对魏凯扬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东安县法院审判员、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
与此同时,永州中院党组及东安县委常委会分别责令东安县法院党组深刻检讨,并在全市法院和全县进行通报,分别由县纪委及永州中院党组对东安县法院分管领导吴丽红及法院院长蒋江陵进行诫勉谈话。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1月5日、6日,先后有@微永州@happy夏明汉发布微博,曝光“2017年8月22日下午3时许,永州东安县芦洪市镇设在租着的门面房中的法庭开庭公开审理一起侵权责任案件,主审法官魏凯扬开庭时醉倒法庭,最后导致休庭。”
东安县人民法院反应迅速,于11月6日下午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院党组已经关注并高度重视,已安排纪检组迅速开展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11月7日凌晨,东安法院再次更新官方微博,通报调查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我院决定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对其违纪问题进一步立案审查,后续处理情况将进一步通报。”
11月11日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称,“经查,2017年8月22日中午,东安县法院芦洪市法庭副庭长魏凯扬,应同学杨某某邀请,陪同从广州回东安的同学邓某某、唐某饮酒,导致下午开庭不能正常进行而休庭,违反了工作纪律,损害了法官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东安县法院决定对魏凯扬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东安县法院审判员、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
对于法官魏凯扬违纪案的发生,永州中院的通报认为“反映出东安县法院党组在履行‘两个责任’中存在不严不实的问题”,“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东安县委常委会分别研究,责令东安县法院党组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东安县委写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市法院和全县进行通报;由县纪委对县法院分管领导吴丽红进行诫勉谈话。报请市纪委同意,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对东安县法院院长蒋江陵进行诫勉谈话。”
法官醉酒后又被曝"奇葩裁定书”两工作人员被处理
继被网友曝光“法官醉酒致休庭”后,湖南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再被曝“奇葩裁定书”。网友晒出的一份裁定书显示,文书中错字连篇,被网友讽刺“文字错误到了令小学生都无法容忍的程度”。
11月11日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东安法官醉酒休庭、裁判文书严重差错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在通报处理东安“法官醉酒致休庭”事件同时,通报对“奇葩裁定书”的处理:东安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李洪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裁判文书负有校对责任的滕继延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据网友微博曝光的东安县法院一份案号为(2016)湘1122执678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文中被执行人“彭志杰”、“严洁”两人的名字,分别出现了“彭志洁”、“严杰”的写法,性别“女”错成了“吕”,“东安县”错成了“东这县”。
知名网络大v@御史在途转发了这份裁定书,写道“昨晚,网友曝光了湖南永州市东安县法院一份奇葩的裁定书,文书中的文字错误到了令小学生都无法容忍的程度”。
执行裁定书的低级错误同样引起了永州中院的高度重视。
11月11日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东安法官醉酒休庭、裁判文书严重差错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将东安法院“法官醉酒致休庭”及“奇葩裁定”两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一并通报。
通报称,“2017年11月5日,网曝‘东安法官魏凯扬醉酒休庭’; 7日,网曝‘东安法院裁判文书多处错别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指派监察室联合东安县纪委、东安县法院监察室进行了调查。”“经查,东安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李洪涛,在担任刘某某与彭某某、严某借款纠纷执行案的审判长过程中,文书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执行裁定书出现7处错误。李洪涛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东安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洪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东安县法院研究决定,对裁判文书负有校对责任的滕继延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永州中院通报表示,东安县法院接连发生工作严重差错和违纪的人与事,暴露出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纪律作风松懈,教训十分深刻。“我们向社会各界诚恳致歉,诚挚接受批评,一定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紧密结合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在全市法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牢记使命守规矩、正风肃纪在路上’的专项整治活动,坚定不移地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打造忠诚干净、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司法队伍。欢迎社会各界继续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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