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可用自己姓名查询不动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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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本报北京11月13日讯记者郄建荣不动产登记信息哪些人可以查询?怎么查询?针对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今天透露,已起草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
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以来,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但是,查询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国土资源部认为这是《办法》出台的主要原因。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两类主体可以权利人身份信息等进行查询。一是权利人自身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作为检索方式,查询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利信息。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权利人身份信息作为检索方式进行查询。
根据《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属地查询和分类查询;县级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
根据《办法》,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要求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等6种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
《办法》同时规定,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行使调查取证职责,除可以查询无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外,还可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的机关等信息。
《办法》明确,持法院调查令也可查询。《办法》还专门规定了查询承诺,要求承诺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本章规定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约定,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目的。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查询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不得提供其他国家机关使用。
目前,《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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