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维护】夫妻离婚后如何保障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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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夫妻离婚后如何保障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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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夫妻离婚后如何保障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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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1982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自2007年起,原告曾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协商处理。

2017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分割1.6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潘某某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了村委会的土地进行耕种没有异议。

但是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只有1.2亩,而且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被流转,同意将相关收益支付给原告,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户对外流转承包地中1.2亩的收益由原告领取。

【权益维护】夫妻离婚后如何保障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政策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这些规定,既肯定了家庭承包的完整性、整体性,又考虑到夫妻离婚后对个人经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离婚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 一是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双方结婚,并且女方将户籍迁入男方家庭,在土地承包时作为家庭成员参与分地,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离婚时,应当对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护。

● 二是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双方结婚,但是女方户籍没有迁入男方家庭,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取得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则不能请求分割;

● 三是在土地承包期内双方结婚,之后没有进行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无论户籍是否迁入男方家,离婚时均不得主张分割。

原创:中国网

作者:周正东

中国网-法治中国(ID:fzzg2015)

责编:刘雪莹

制图:姬艺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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