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持械逼收“保护费” 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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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持械逼收“保护费” 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定罪,检察机关抗诉,认为符合抢劫罪特征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蒋文跃)两年前,黄某珠与马某奎持械进入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一家宾馆收取1000元“保护费”,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两年一个月。两人是犯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检察机关对法院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并提起抗诉。11月20日,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该起抗诉案件。





案发





持枪威胁宾馆老板交“保护费”





2015年10月21日晚上,坛洛镇青年黄某珠、马某奎及卢某焯(另案处理)骑着电动车到镇上一家宾馆,向宾馆工作人员提出充电遭拒。黄某珠和马某奎很不服气,商定进行报复。





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带上一支自制气枪回到宾馆,要找拒绝他们的工作人员把事情谈清楚,并威胁在店里的莫某夫妻,要求宾馆每月交纳2000元的“保护费”。





为让莫某等人感到压力,黄某珠开枪打烂了宾馆的监控设备和玻璃,莫某被迫交出1000元。黄某珠和马某奎酒醒后,为他们的行为感到后悔,在案发两小时后返回宾馆,将1000元还给莫某的妻子,并多给了50元。





案发当日,黄某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规劝马某奎同日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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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





西乡塘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一审庭审中,黄某珠及其辩护人、马某奎均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系敲诈勒索。黄某珠的辩护人称,黄某珠并未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且与宾馆承包人商量了几个小时,是因被害人说话太冲才有了敲诈勒索的想法,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基于气愤,带上一把自制气枪前往宾馆索要“保护费”,他们没有通过暴力手段劫取钱财,两人未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害人有商量的时间与逃脱的机会;两被告人以砸烂宾馆物品和车辆进行威胁,而非对被害人身体以暴力威胁,实施危害的程度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是使被害人精神受到威胁,产生惧怕心理,然后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交付财物。故黄某珠、马某奎系以黑恶势力名义进行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法院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珠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判处马某奎两年一个月。





检察机关





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特征





就一审法院的判决,西乡塘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检方向南宁市中院提出抗诉,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11月20日,南宁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检方认为,本案中相关证据显示,黄某珠和马某奎在砸烂宾馆财物前,黄某珠实施了用枪顶着被害人莫某妻子的后脑勺、逼迫她下楼这一关键行为,其暴力程度远超一般人心理承受能力,已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两人的行为满足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获取财物两个当场的特征。





检方还认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对两人进行定性,属适用法律错误。两人持枪抢劫,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导致量刑畸轻严重失衡。





案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