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妻子分居遭丈母娘殴打恐吓 申请人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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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男子与妻子分居遭丈母娘殴打恐吓 申请人身保护

  今天是国际反家暴日,法官说非夫妻关系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女婿被丈母娘打伤了能申请人身保护令吗?答案是肯定的。今天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旨在保障妇女和孩子权益。然而,在家庭里,遭受暴力的对象绝不仅包括妇女和儿童。去年3月,我国开始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今年以来,广州天河法院共计发出人身保护令5份,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2份。

  案例1

  丈母娘女婿相互家暴?非夫妻关系亦受保护

  今年,杨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竟是他的丈母娘。经了解,杨先生与妻子于婚恋网结识,不到三个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第六年,随着家庭矛盾不断累积,两人开始分居。同时,夫妻俩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娘之间的关系也不断恶化。杨先生甚至被丈母娘殴打恐吓。

  杨先生申请丈母娘搬出现在的住所和禁止殴打威胁杨先生、禁止丈母娘接触两个外孙。杨先生向法庭提交了报警回执、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收费单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杨先生头部被玻璃瓶砸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创伤,眼部挫伤为轻微伤。

  法官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杨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实,故支持杨先生禁止其丈母娘殴打、威胁杨先生的申请。而对于杨先生提出的要求丈母娘搬出现在的住所的申请,法官不予支持。法官查实,杨先生的丈母娘现在与其女儿,即杨先生的妻子住在一起,并未与杨先生一起居住,并不会对杨先生造成直接人身伤害。再者,杨先生并未提供其丈母娘对两个外孙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禁止丈母娘接触外孙,缺乏事实依据,法官也不予支持。

  不料,就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后的第11天,丈母娘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内容为禁止女婿到自己的住所及住所以外的地方骚扰、辱骂、殴打、威胁自己和家人。不甘示弱的丈母娘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说明丈母娘与女婿发生过肢体冲突,丈母娘右上肢被伤,证实丈母娘与女婿曾因家庭问题发生暴力冲突的事实。对于丈母娘和女婿之间存在互相殴打的情况,为避免双方继续伤害彼此,法官支持了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威胁、殴打她的请求。

  案例2

  丈夫打妻又矢口否认 微信短信记录成铁证

  2016年12月,李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保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今年1月,法官开庭举行听证。其丈夫谢先生在听证过程中,直言“申请人是我两个女儿的妈妈,我不会想着去伤害她”。可事实上,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谢先生在微信上向妻子的姐姐承认,自己曾经对妻子实施家暴,也出过轨。此外,谢先生在微信上恐吓李女士,扬言要“杀了你”,“亲手打死你”;在手机短信上,威胁称“只有你死,孩子才是我的”等。

  面对言行不一、闪烁其词的谢先生,法官通过巧妙地当庭询问,真相终于得以显露。原本谢先生矢口否认,但在法官针对其短信承认“打了”的内容步步追问下,他最终编不下去逐渐承认扔东西、打人、导致妻子出血等一系列事件。

  听证后的第二天,法官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居住及工作地点的200米内活动。

  案例3

  分居丈夫徒手毁铁门 因证据不足未获保护令

  今年,高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高女士称,“我已和丈夫分居大半年时间,分居期间,他多次口头恐吓、威胁、骚扰我,今年5月份的时候,他到我家,徒手拆除外铁门,我和我爸妈都感到十分害怕。”当天,法官对此案举行听证,高女士丈夫徐先生在听证上称,“那天,妻子和亲属到我小区骚扰我,还侮辱、诽谤我,我报警了,后来,我的电脑被妻子拿走了,我找她要,她不给。我去她家,她不让我进,我就把门踢坏了。”对此,高女士回应称,后来把电脑还给其丈夫徐先生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高女士仅提供了家外铁门遭毁的照片,仅证实徐先生对物实施了暴力行为,而非对人实施暴力行为,且听证上双方又确认毁铁门的缘由,毁铁门后也未发生其他争执,高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来自徐先生经常性的谩骂和恐吓,高女士的情形并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官驳回了高女士的申请。

  案例4

  女子闹离婚代女儿申请保护令 法院:未见家暴证据不予支持

  申请人小新今年两岁,其父母现正处于离婚诉讼之中,小新目前和父亲一起生活,小新母亲代其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小新母亲代笔称其遭父亲禁锢在家,无法获得应有的户外互动时间、空间,以及母亲的爱护,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向法院申请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禁止其父自行或教唆自己母亲对孩子实施侵害。

  法官认为,小新母亲并未向法庭提交丈夫禁锢孩子的证据,孩子父亲也否认自己禁锢孩子,再者,单独照看孩子的父亲本就肩负看管、监护的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孩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此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官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 5

  遭家暴女子想离婚却被生母阻止 法院心理干预助圆满解决

  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相识十三年,先后孕育了一儿一女,本来有着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但噩梦开始了,李先生自2015年开始先后五次对张女士实施殴打,有一次甚至不顾妻子有孕在身,殴打致其大出血流产。心灰意冷的张女士决定向珠海香洲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不曾想到,张母得知女儿这一举动非但不支持还带着两岁的小外孙到法庭大哭大闹,甚至以死相逼阻挠张女士离婚。主审法官认为该案在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无任何障碍,夫妻关系破裂较容易判断,但若不考虑张母方面的因素,以家庭暴力为由简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将很有可能导致张母做出极端行为。征得当事人及张母同意后,将三方转介至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干预。

  第二次开庭当天,心理咨询师在开庭前对张女士和张母同时进行一个半小时的心理疏导。庭审中主审法官也在积极引导双方理性协商离婚事宜,张女士和李先生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

  遭遇家暴怎么办

  法官支招:

  一定要收集证据

  天河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梁夏生介绍,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即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家暴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其介绍,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程序比较简单,但当事人要想成功获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时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证据类型具体包括:报警记录、医疗记录、验伤鉴定、实施家暴威胁的录音资料以及街道庇护中心的材料等等。在法庭上,申请人必须拿出可以证明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将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有力证据。

  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为申请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份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可以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家人,可以责令施暴者搬出申请者的家,也可以实施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