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参与是庭审改革的引擎
《说文解字》: “ 诉,告也。”“讼,争也。”两者都是形声字,形旁都是“言”。 有诉又有讼,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链。 见此二字,仿佛能闻听激烈的争辩声。
自人类社会脱离野蛮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庭就是依规则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最佳场所。 高堂之上,法官宣布规则、把握平衡,诉讼双方公平有序参与,陈述所争事实,阐明争议焦点,并各尽所能提供对己有利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法理分析。 然后听法官条分缕析、化繁为简、变难为易、娓娓道来,依证据展现真相,依规则辩法讲理,最后仗剑执法、一锤定音,诉讼双方便平息纷争,各自散去了事。
正所谓“事不辨不清,理不辩不明”。 纵观中外诉讼史,每一场精彩的庭审,都是以诉讼双方的全力投入为基础的;每一场精彩的庭审,都是以双方激烈的争辩为依托的。 事实上,每一次公正的审判都首先表现为一场经典的庭审。 然而,时下的一些庭审却常常忽视诉讼双方的公平参与,较多地重视了“诉”的一面,而轻视了“讼”的一面,或者是“讼” 的一面参与不足,造成“诉” 与“讼”的失衡。 在刑事诉讼中则表现为“控”与“辩”的失衡,不仅庭审的过程不精彩,审判的公正性也可能受到影响。 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就是要让诉讼各方公开公平、充分有序地参与到庭审中来,各站其位、各尽其才、各展其能、各尽其责,帮助法官查清真相、明辨是非、公正裁判。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显然,这项改革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任何改革都是对现状的改变。 这项改革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都带来深刻的影响,特别是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和代表辩方的律师,必须顺应改革要求,转换工作模式,提高“控”“辩”技巧与策略,尽可能地提高自己在诉讼新架构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
追求公平正义始终是诉讼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终结点。 中国自古在公堂之上要挂“明镜高悬”,西方人则放“正义女神”,强调的是审判者的主导作用。 现代诉讼制度在保持审判者主导地位的同时,提高了诉讼双方的地位,强化了诉讼双方的作用,通过建立对抗制诉讼模式,把控诉方、辩护方和居间裁判者构筑为一个等边三角形,控辩双方的两个点相互对峙,由法律规则这条代表公平性的底边连接,控方与居间裁判者、辩方与居间裁判者则各自形成了两侧的“腰”,支撑着作为裁判的“顶点”。 当底边和两腰这三条线均衡对称,从“顶点”引下的直线可以平均分割三角,则意味着裁判者不偏不倚,裁判结果才能达到公平、公正。
这样一个简洁的三角图形,生动地表现出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关系,也体现出实现司法正义的基本要素,其中之一就是任何公正的裁判都不能排除辩护方的作用。 无论律师个人是否需要正义,只要他站到了辩护席上,现代刑事辩护制度就已经将其设定为实现司法正义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当前的问题在于辩方律师参与不足,改革推进缺少动力。 解决动力的办法就是,为律师参与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与条件,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以依法、有效举证、质证为核心,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求“应出尽出”,为辩方律师提供当庭质证的机会。 法官还应当强调控辩意见必须当庭发表、当庭展现,庭上不发表,庭下无机会,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 对于当庭出示的证据、当庭作证的证言是否采信,法官应当庭作出判断并明示控辩双方。 判决结果能够当庭作出的,则应当庭阐述裁判理由并宣告判决,真正实现法官心证、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总之,与律师辩护制度相比,作为国家司法力量一部分的控诉方的作用显然更为强大,这是不可更改的事实。 因此,在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强调控辩双方的公平参与,无疑是一种正本溯源,不仅可以化解律师的不满,为改革提供动力,避免法官在诉讼改革中唱独角戏,而且可以促进控方提高水平,让庭审因对抗而更为出彩,有利于从公众信心上实现司法正义。
作者: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社长 倪寿明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19期》
编辑: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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