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档最低工资标准明年起调至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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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辽宁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最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一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各市需根据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各分为四档。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为1620元,二档标准为1420元,三档标准为1300元,四档标准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为16元,二档标准为14元,三档标准为11.8元,四档标准为10.6元。通知下发后,要求全省各市政府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按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中明确,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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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