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租客遇火灾跳楼受伤索赔 房东:她求生方式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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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楼房的二楼发生火灾,三楼的租客惊慌失措,从楼上跳下逃生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记者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房东担责20%,二楼引发险情的租户担责80%。





唐某系某房屋业主,该房屋原为二层结构,唐某未经审批自行搭建了第三层,第二层通往第三层的楼梯为木制楼梯。





2015年12月,华某租住的二楼房屋发生火灾,当下浓烟弥漫,火势蔓延至三楼。三楼租客女子倪某无法从楼梯逃出该楼,当时听到楼下有人叫其跳楼离开,并表示在地面接应。情急之下,倪某就从三楼南侧阳台跳下,然而地面接应人员未接住,倪某坠地身体受伤,共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





事发后,倪某起诉要求华某、唐某赔偿其全部损失。华某、唐某则认为,倪某未根据灾情实际状况采用最佳方式逃生,作为紧急避险人,她自己也应承担适当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火灾发生时遇险者基于求生的欲望,其选择的逃生方式和路径的合理性,应根据其当时所处的危险环境予以公平判断,不能苛求遇险者在危机关头作出旁观者所认为的或者是根据事后研判分析得出的最理性的逃生方式。





华某、唐某认为倪某可以从阳台处攀爬至隔壁阳台或留在阳台待援,但根据消防部门在事故后所拍摄的房屋外观照片,可知三楼阳台处有明显的烟熏、炙烤痕迹,留在阳台待援有较大的危险性,且倪某系女性,要求其在如此危急情况下攀爬至隔壁阳台亦过于苛责。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至三楼,在楼下有人员接应下的情况下采取从阳台跳下方式逃生,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所有损失应由引发险情的华某和违章搭建房屋的唐某按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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