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后审查逮捕模式实现精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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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近年来,新县检察院不断创新机制建设,积极打造案前提前介入、案中精准定性、案后捕诉衔接的“三位一体”审查逮捕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效,增强了侦查监督效果。





案前:





提前介入,把控源头案件质量





为提高案件侦查质量,该院不断探索完善横向联系沟通机制,与新县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通报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时间、方式等,通过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对重大刑事案件进行重点侦查引导,并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侦查监督的角度,提前把脉风险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使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方向,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





今年3月11日,该院接到公安机关命案通报后,迅速派员赶赴现场。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交代了其因生活琐事用硬包装带勒死柳某,并伪造柳某自缢身亡的事实,但鉴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只是言词证据,易出现反复的诉讼风险,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对涉案硬包装带进行微量元素检验。后经鉴定,证实了被检测物上同时有张某和柳某的DNA,进一步补强了证据,印证了张某的供述。该案提请批捕的次日,该院便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中:





准确定性,精准精细批捕





为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该院不断探索、规范审查逮捕证据和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积极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运用收集在案的客观性证据推演犯罪过程,及时消除因证据变化导致捕后判轻刑、不诉的可能,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提前与公诉部门进行沟通讨论,对定性不准的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确保案件办理精准。





今年1月24日,该院在办理邵某涉嫌电信诈骗案中发现,身为该电信诈骗团伙上线人员的邵某,拒不承认收到过其下线人员许某送来的诈骗款项,且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依据现有证据达不到批捕的标准。该案经提交检委会并邀请公诉人员参与讨论,最后形成指导意见,引导公安侦查人员调取了邵某、许某的通话记录,通过与被害人被骗钱款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的时间仔细比对后发现:在被害人钱款被骗前后3小时内,邵某与许某手机联系达11次之多,且双方无特殊关系,平时联系较少,印证了许某供述的将该笔诈骗款项取出后转交给邵某的事实。该案成功告破并顺利批准逮捕。





案后:





捕诉衔接,跟踪捕后案件进展





为积极探索捕诉衔接工作机制,该院侦监部门审查办结案件后,及时将《审查逮捕意见书》、讯问笔录等电子版移送公诉部门,使公诉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批捕环节案件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实现办案资源共享,起到了沟通协调和相互监督的作用。案件判决后,公诉部门第一时间将判决结果向侦监部门反馈,侦监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量刑明显畸轻畸重的,可以建议公诉部门提起抗诉。





2016年11月5日,该院侦监部门检察官在审查办理刘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分别介绍邹某、施某从杨某处收买越南籍妇女2名,而杨某于同年8月17日因涉嫌拐卖1名越南籍妇女被该院批准逮捕并刚被提起公诉。考虑到拐卖妇女的人数是该罪的从重量刑情节,该院侦监部门立即将案情向公诉部门作了通报,经公诉部门补充起诉后,法院认定了杨某拐卖妇女3人的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胡传仁李法柏许合军)